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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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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蘭城龍江環保水務有限公司(一水廠) 2024年環境行為白皮書
1 公司基本情況
1.1 基礎信息
企業名稱:哈爾濱市蘭城龍江環保水務有限公司(一水廠)
組織機構代碼:91230111MA1AXHR300
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912301113008029537001R
法人代表:劉松
地理位置:哈爾濱市呼蘭老城區永興村東南角
所屬行業:污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
聯系方式:0451-56207717
路線:松浦大橋→呼蘭大橋→呼蘭大橋下橋右轉沿防洪堤壩前行三公里→呼蘭老城區污水處理廠
生產周期:全年生產
1.2生產工藝及產排污情況
主要工程組成:生產構筑物和附屬工程
生產構筑物:粗格柵及合流泵房、細格柵、旋流沉砂池、生化池、二沉池、中提泵房、深度處理間、加藥間、消毒池、強排間、污泥脫水間、鼓風機房。
附屬工程:綜合樓、車庫、門衛室。
主要原料及產品:
原料:生活污水
產品: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的排放水
工藝流程:Bardenpho工藝
排放口位置:污水處理廠南側防洪堤壩外側
自動監測設備名稱及位置:
2排污信息
2.1污染物名稱
污水廠按照國家要求安裝在線儀表監測水污染物數值,分別包括COD、氨氮、總氮、總磷、SS、pH儀表。
2.2排放方式及排放口數量、分布情況
污水處理采用Bardenpho工藝,排放方式為連續排水;
排放口數量為1個,位于大壩下方,編號為PFK-01;
3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情況
污水廠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良好,設備完好率在95%以上,保證水廠安全穩定運行,出水全部達標排放。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
污水廠2008年10月16日通過“關于哈爾濱是呼蘭老城區污水處理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黑環建審[2008]247號),并且按照國家要求取得排污許可證。
2022年進行升級改造工程,同年12月5日完成環保驗收,并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
5突發環境應急預案
污水廠編制“哈爾濱市呼蘭老城區污水處理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且向當地環保局進行備案。
6其他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
污水廠編制自行監測方案,在指定網站“全國污染源監測信息管理與共享平臺”發布第三方監測數據。
7 自行監測內容
7.1 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測
7.1.1 監測點位(詳見廠界大氣污染物監測點布置圖)
廢氣監測點設置:
1、 廠界上風向1個點(監測點1),
2、 廠界下風向4個點(監測點1、2、3、4)、
3、 廠內脫水間1點(監測點6)
7.1.2 監測指標
廠界:氨、硫化氫、臭氣濃度
車間:甲烷
7.1.3 監測頻次
7.1.3.1手工監測頻次
氨、硫化氫、臭氣濃度半年監測1次、甲烷每年監測1次。
7.1.4 執行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表4規定。
7.1.5 監測方法和儀器
7.2 水污染物排放監測
7.2.1 監測點位(詳見廠界水污染物監測點布置圖)
1、細格柵(監測點1)
3、強排泵房(監測點2)
2.2.2 監測指標
污水處理廠總排口: pH值、COD、BOD5、SS、石油類、動植物油、總氮、氨氮、總磷、LAS、色度、糞大腸菌群、總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烷基汞等。
7.2.3 監測頻次
7.2.3.1自動監測
COD、氨氮、SS、pH、總氮、總磷值全天連續監測。
7.2.3.2 手工監測
每月檢測:水溫、pH、色度、懸浮物、化學需氧量、總氮、總磷、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LAS、石油類、動植物油、糞大腸菌群數(出水測)、氯化物、氟化物、揮發酚、硫化物、溶解性總固體。
每季度檢測:總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
半年檢測:烷基汞。
7.2.4 執行排放標準及其限值
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
7.2.5 監測方法和儀器
7.3廠界噪聲監測
7.3.1監測點位:詳見廠界噪聲監測點布置圖。
7.3.2監測指標:晝、夜等效聲級。
7.3.3監測頻次:每季度監測1次。
7.3.4監測方法、執行排放標準及其限值:《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
7.3.5監測儀器:多功能聲級計
8 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
8.1污染源手工監測質量管理
8.1.1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測質量管理
依據《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397-2007)有關規定進行。
8.1.2水污染物排放監測質量管理
依據《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91-2002)有關規定進行。
8.2污染源自動監測質量管理
依據《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試行)》(HJ/T355-2007)及《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試行)》(HJ/T356-2007)有關規定進行。
8.3廠界噪聲排放監測質量管理
依據《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有關規定進行。
9 監測報告
9.1超標報告
自行監測發現超標時,及時采取減輕污染的措施,并向環保局報告。
9.2年度報告
監測方案的調整變化情況;全年生產天數、監測天數、各監測點、各監測項目全年監測次數,達標次數;全年廢水、廢氣污染物排放量;固體廢物類型、數量、處置方式、處置數量及去向;周邊環境質量監測結果;每年一月底前編制完成上年度自行監測開展情況年度報告,并報送環保局。
10、自行監測結果公布
10.1 對外公布方式:全國污染源監測信息管理與共享平臺
10.2 公布內容:企業基本情況、自行監測方案、自行監測結果(監測點位、監測時間、污染物種類及濃度、標準限值、達標情況、超標倍數;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未開展自行監測的原因、污染源年度監測報告。
10.3 公布時限
10.3.1 自動監測結果
自動監測數據實時公布監測結果(廢水自動監測設備為每2小時均值)。
10.3.2 手工監測結果
手工監測結果應于每次監測完的次日公布。
10.3.3 年度報告
每年1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監測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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