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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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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蘭城龍江環保水務有限公司(二水廠) 2024年環境行為白皮書
1 公司基本情況
1.1 基礎信息
企業名稱:哈爾濱市蘭城龍江環保水務有限公司(二水廠)
組織機構代碼:91230111MA1AXHR300
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H9230100000000009Z001Q
法人代表:劉松
地理位置:哈爾濱市呼蘭老城區永興村東南角
所屬行業:污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
聯系方式:0451-556207717
路線:松浦大橋→呼蘭大橋→呼蘭大橋下橋右轉沿防洪堤壩前行三公里→呼蘭老城區污水處理廠
生產周期:全年生產
1.2生產工藝及產排污情況
主要工程組成:生產構筑物和附屬工程
生產構筑物:粗格柵及合流泵房、細格柵、旋流沉砂池、生化池、二沉池、深度處理間、加藥間、消毒池、二提泵房、消毒間、污泥脫水間、鼓風機房。
附屬工程:綜合樓、車庫、門衛室。
主要原料及產品:
原料:生活污水
產品: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的排放水
工藝流程:AAO法
排放口位置:污水處理廠南側防洪堤壩外側
自動監測設備名稱及位置:
2排污信息
2.1污染物名稱
污水廠按照國家要求安裝在線儀表監測水污染物數值,分別包括COD、氨氮、總氮、總磷、SS、pH儀表。
2.2排放方式及排放口數量、分布情況
污水處理采用AAO工藝,排放方式為連續排水;
排放口數量為1個,位于大壩下方,排放口編號為PFK1;
3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情況
污水廠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良好,設備完好率在98%以上,保證水廠安全穩定運行,出水全部達標排放。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
污水廠2016年12月16日通過“關于哈爾濱是呼蘭老城區第二污水處理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意見”(哈環呼審表[2016]46號),并且按照國家要求取得排污許可證。
5突發環境應急預案
污水廠進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哈爾濱市呼蘭老城區第二污水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且向當地環保局進行備案。
6其他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
污水廠編制自行監測方案,在指定網站“全國污染源監測信息管理與共享平臺”發布第三方監測數據。
7 自行監測內容
7.1 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測
7.1.1 監測點位(詳見廠界大氣污染物監測點布置圖)
廢氣監測點設置:
1、 廠界上風向1個點(監測點1),
2、 廠界下風向4個點(監測點2、3、4、5)
7.1.2 監測指標
廠界:氨、硫化氫、臭氣濃度
車間:甲烷
7.1.3 監測頻次
7.1.3.1手工監測頻次
氨、硫化氫、臭氣濃度半年監測1次、甲烷每年監測1次。
7.1.4 執行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表4規定。
7.1.5 監測方法和儀器
7.2 水污染物排放監測
7.2.1 監測點位(詳見廠界水污染物監測點布置圖)
1、細格柵(監測點1)
2、消毒接觸池(監測點2)
7.2.2 監測指標
污水處理廠總排口: pH值、COD、BOD5、SS、石油類、動植物油、總氮、氨氮、總磷、LAS、色度、糞大腸菌群、總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烷基汞等。
7.2.3 監測頻次
7.2.3.1自動監測
COD、氨氮、SS、pH、總氮、總磷值全天連續監測。
7.2.3.2 手工監測
每月檢測:水溫、pH、色度、懸浮物、化學需氧量、總氮、總磷、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LAS、石油類、動植物油、糞大腸菌群數(出水測)、氯化物、氟化物、揮發酚、硫化物、溶解性總固體。
每季度檢測:總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
半年檢測:烷基汞。
7.2.4 執行排放標準及其限值
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
7.2.5 監測方法和儀器
7.3廠界噪聲監測
7.3.1監測點位:詳見廠界噪聲監測點布置圖。
7.3.2監測指標:晝、夜等效聲級。
7.3.3監測頻次:每季度監測1次。
7.3.4監測方法、執行排放標準及其限值:《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
7.3.5監測儀器:多功能聲級計
8 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
8.1污染源手工監測質量管理
8.1.1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測質量管理
依據《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397-2007)有關規定進行。
8.1.2水污染物排放監測質量管理
依據《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91-2002)有關規定進行。
8.2污染源自動監測質量管理
依據《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試行)》(HJ/T355-2007)及《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試行)》(HJ/T356-2007)有關規定進行。
8.3廠界噪聲排放監測質量管理
依據《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有關規定進行。
9 監測報告
9.1超標報告
自行監測發現超標時,及時采取減輕污染的措施,并向市環保局報告。
9.2年度報告
監測方案的調整變化情況;全年生產天數、監測天數、各監測點、各監測項目全年監測次數,達標次數;全年廢水、廢氣污染物排放量;固體廢物類型、數量、處置方式、處置數量及去向;周邊環境質量監測結果;每年一月底前編制完成上年度自行監測開展情況年度報告,并報送市環保局。
10、自行監測結果公布
10.1 對外公布方式:全國污染源監測信息管理與共享平臺
10.2 公布內容:企業基本情況、自行監測方案、自行監測結果(監測點位、監測時間、污染物種類及濃度、標準限值、達標情況、超標倍數;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未開展自行監測的原因、污染源年度監測報告。
10.3 公布時限
10.3.1 自動監測結果
自動監測數據實時公布監測結果(廢水自動監測設備為每2小時均值)。
10.3.2 手工監測結果
手工監測結果應于每次監測完的次日公布。
10.3.3 年度報告
每年1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監測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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